了僵局。“鸣冤”大律师看
赵一山不能当家作主,就
脆说:“我知
这么大的事你一个人说了不算。我看不如这样,先把死者抬到太平间,等公安局派
一个有分量的人咱们再谈。我首先声明,如果此事得不到妥善解决,我会再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不排除当事人继续越级上访。”“作为委托代理人,我必须申明我的观
。第一,死者必须得到赔偿,理由是,死者在看守所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,受伤的责任应该由公安局一方全
承担;作为犯罪嫌疑人,死者在医院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,而由于你们的再次玩忽职守,致使犯罪嫌疑人走上了轻生的
路。在确定这样的前提之后,赔偿金额可以再次商议。第二,我
烈要求公安局和检察院再次复审吴黎的案,在复审其间,我有权走访与此案有关的所有人员;第三,假如死者吴黎是被冤枉的,我保留追究致使成为犯犯罪嫌疑人的所有人的责任,包括公安局在内。”她
信,在她的努力下,一定能还死者和他的母亲一个公
。从医院里
来“鸣冤”律师直接把车开到了帝豪了酒店,她要见的第一个人就是刘燕妮和冰莹。刘燕妮是直接的当事人,而冰莹则是吴黎的老婆,律师要从撬开这两个人的嘴
,
她想知
的实情。看着可怜的吴老太“鸣冤”律师不得不留下来。她拿
本
,询问了吴黎成为犯嫌疑人的前前后后,一一记下了所有涉案人员的名字——冰莹,刘燕妮,蒋丽莎,黄江河,
寒。她询问得很仔细,包括准确的时间,地
,人
,和很多在吴老太看来都无关疼
的细节。“你当真有背景?”吴老太不相信地问
。“我的背景比他们都
。他们的背后站着大人
,我手里有专
大人
的武
——法律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即使有不平等的可能,我也要尽量要他们平等。你放心,我一经
实这些证据,该赔偿的就不仅仅是公安局一家,可能还要牵涉到其他几个人。”吴老太不想离去,也不敢离去,她怕警察和殡仪馆杀回
枪,趁她不在的时候神不知鬼不觉地把他的儿
拉到殡仪馆。尽
律师一再劝说,告诉她这是个法制的社会,即使警察也不敢胡作非为,但始终都动摇不了吴老太要留下来看守儿
遗
的决心。吴老太表示,只要一日没个说法,她就一直守候在太平间门前。吴老太答应了,通过一个下午的接
,她已经认识到,这个女律师是唯一能给她提供帮助的人。吴老太相信她已经胜过她自己。火化车停下了,警察急忙拨打了电话。
女律师不愧是大律师,一看见殡仪馆的车停在死者的旁边,就对吴老太耳语几句。吴老太走到看守儿
的警察跟前,板着面孔说:“请告诉你们的
,我暂时不打算火化我儿
。在火化我儿
之前,我想先向公安局讨个说法,不能叫我儿
不明不白地死去。”“鸣冤”律师
若悬河,气壮山河,不但要求公安局赔偿,还想替吴黎翻案。如此重大的问题,一个刑警队的副队长岂能应对。赵一山虽然在大人
边工作过,但肚里的学问和法律知识远远比不上一个专业的律师。面对女律师的责难似的发问和要求,他只能保持沉默。“鸣冤”说完就要离开时,突然又告诉吴老太说:“有句话我得
代你,在这段时间里,你不要和任何人谈起你儿
的案
,也不要到
走动,随时准备等我的通知。”刑警队副队长赵一山接到下属的电话,也意识到吴老太得到了
人的指
,向公安局长王仕途汇报之后,半个小时之内赶到了人民医院。等问完了她认为该问的一切,律师才收起了本
。在她安
了吴老太就要离开时,吴老太问
:“闺女,你问那么多能起作用吗?他们可都是有背景的人。”“呵呵,你别怕,我也有背景。”律师不屑一顾地回答
。吴老太是否同意自己的看法时,吴老太问
:“你有把握叫他们赔偿吗?”“哈哈,不是我夸嘴,我是全市有名的十佳律师,我的外号就叫‘鸣冤’,我打过的官司十有**都以胜诉而告终。你这场官司,只要你说得属实,公安局必输无疑。”
吴老太回来了,她没有买来送儿
走向天堂的新衣服,而是带来了一个人——“鸣冤”女律师。一个警察刚要说话,电话响起,接过电话之后对吴老太说:“老妈妈,我们也是奉命行事,请你
合我们的工作。”警察一边和吴老太说话,一边示意火化车开过来。谈判结束后,吴黎的尸
被抬
了太平间。他走了,把所有的委屈都带到了
间,却把痛苦和无奈留给了他年迈的母亲。“鸣冤”律师人
艺胆大,只把吴老太说得心服
服。两人随即签订了一份协议,当吴老太在协议上
上自己的指纹时“鸣冤”很快就成了吴老太的委托代理人。警察有认识跛
律师的,一看到她的
现就知
一场官司在所难免。正像“鸣冤”对吴老太说过的,她在医院一站,警察就弱势了三分。有好事者早已通过电话给赵一山通风报信。由赵一山和吴老太以及“鸣冤”大律师两方组成的谈判在医院的会议室展开。“鸣冤”大律师不愧
经百战,谈判一开始就直击对方的
肋。殡仪馆的人开着车走了,公安局的人也走了,只有吴老太和她的律师留了下来。
站在一边的“鸣冤”大律师知
警察内
已经有
人指
,想先把吴黎火化后再说。于是,她就走上前来,先挡住了车,然后对警察说:“我是当事人委托律师,请转告你们的负责人,死者死因不明,暂时还不能火化;如果你们查明了死因,我还要替当事人讨回应该讨回的公
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