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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章最后判决(2/2)

人民陪审员xxx

起来,秦箫解释:“实不相瞒,这位僧便是我们县城南北寺的住持觉慧大师,他是当年在抗战时期一名老兵,曾经在地下工作,从日军手中巧妙的拿回了这本古籍,相信我们秦家的家谱都已经说的很明了,他就是那位孟海昌先生,他在鲁西的很多地方就曾经使用过这个七灵散。而且,也曾经用七灵散为他的战友治好过外伤,我现在也请他的战友,谢云海老人上来。一起供述一下。”

谢云海拙于言辞,于是孟海昌,也就是觉慧大师,把谢云海应该说的都说了来,谢云海只是称是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上诉状,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,上诉于鲁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一、原告(反诉被告)张氏制药集团七灵散专利无效,并修改七灵散外敷药外包装及商标。

委托代理人,苏小曼,黛西制药集团顾问律师。

本院认为,原(反诉被)、被(反诉原)告签订的商业合同,条款齐备,意思表达真实,而证据确凿,七灵散系前清古方“七灵散”确系此药通用名称,…据《中国话任命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七章第一百零七条以及《中国话任命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:

鲁东省梁邹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

人民陪审员xxx

二、原告(反诉被告)张氏制药集团支付被告(反诉原告)黛西制药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。

三、上述款项,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。逾期,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,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委托代理人xxx,梁邹县xxxx律师事务所。

本案诉讼费100元,由被告(反诉原告)张某负担。反诉费500元,由原告(反诉被告)王某负担。

被告黛溪白酊辩称,合同中规定,如果原告七灵散外敷药专利无效,则合同失效,被告方在得知原告专利存无效后,因为担心自己经济利益受损,而抢先生产了外敷药,已经构成反诉要件。…而原告生产的外敷药是前清古方,不备专利的条件,并且原告使用的商标存在缺陷,使用了古方的通用名,被告方不承认其专利有效,并照双方合同相关条款,自己生产了外敷药,并未违法合同。

反诉原告黛西制药辩称,此方已经有很多人使用,包括抗战时期如今仍在人世的鲁西老兵可以作证,…认为此方确系通用名称为七灵散,并广为人知,因而称反诉被告张氏制药集团商标不合法。

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

原告(反诉被告)张氏制药集团,梁邹县经济开发区,法人代表张正国,张氏制药集团董事长。

被告(反诉原告)黛西制药,法人代表洛川,秦箫。

但是结果还是差人意的,就在这次之后不到十天,反元的判决时就已经下达。

审判长xxx

(2014)梁邹民初字第00121号

孟海昌联合谢云海一起上前来,孟海昌说:“我是当年曾经见过真正的《青遗录》的一个既不是秦家也不是张家的人,而且我也使用过和个方。在路西有很多人都知这个药名,但是不幸的是。他们中的大多数已经谢世,但是我边的这个战友却和我一样。有幸保留驱壳在世间,这次来就是要说明,当时,我在鲁西也只七灵散的使用,着,而我的战友也是七灵散的受益者,这我们始终能够证明的。”

反诉被告张氏制药集团辩称,此方自己一直在用,也一直照原方制作生产,而反诉原告却不是使用的原方的内方生产制作,所以,反诉原告生产的不是七灵散,…因而反诉被告认为此方是自己单独使用,而自己在注册商标也是从古籍中的记载获取,但是却不能充分说明“七灵散”就是此药的通用名,而反诉被告取名于此只不过是引用了古籍《七灵散》的手抄本(即张宝山从秦瑞明手中抄录的抄本)而已。

反诉原告黛西制药反诉称,七灵散在前清民国时期就已经广为人知,并有很多医者使用“七灵散”属于此药的通用名称,…原告方申请的商标不符合商标申请的原则,应依法取缔。

张正国此时对着秦箫等人一番番的攻,毫无招架之力,面对着这些铁的证据,他已经无言以对。更让他恼怒的是,他对秦箫的一招接着一招的组合拳竟然完全看不来,双方已经辩论结束,最后审判长认为证据需要一步实,对于本案的细节需要更多的详定,并没有没有当宣判。

ps: 由于本章需要一份合格的判决书,所以在构思的时候大费周折,我实在不是法律专业,所以只能照猫画虎,勉可以一看,所以昨天请了一天假,今天才发,毕竟这专业的问题需要我费些时间和力,对昨天断更表示歉意。

(在此所有举证不再一一详述。)

原告张氏制药集团诉称,2014年初签订了一份商业合作合同,原告和被告同事生产各自的外伤药七灵散外敷药和七灵散内方药,行统一营销,合同规定期限为八年,双反不能擅自调整产量,以及生产对方的药品,而其商业合作伙伴被告黛西制药却在2014年大量生产原告已经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的七灵散外敷药,…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。请求:1、被告方生产的外敷药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;2、原告作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全额赔偿,并承担诉讼费用。

书记员xxx(未完待续。)

台下的陪审团不住的,秦箫此刻趁打铁地说:“如此一来,我们大家应该能够看得,这个要在当时已经很是名,并非像对方律师说的那样,鲜为人知,这是站不住脚的,所以七灵散就是他的通用名称,这毫无疑问,而作为通用名称,我们是有权使用的,而对方却那这个名字来作为商标,其实是很不科学,甚至是有些采取了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手段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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