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未,中书平章巴延、梁德珪、丹津、阿尔振萨彻尔,右丞巴特玛琳心,左丞伊图布哈,参政密勒和卓、张斯立等,受硃清、张宣贿赂,治罪有差,籍其家。
以洪君祥为中书右丞。监察御史言其曩居宥密,以贪贿罢黜,宜别选贤能代之,不报。
甲辰,诏定赃罪为十二章。京朝官月俸外,增给禄米;外任官无公田者,亦量给之。
乙巳,以征八百媳妇丧师,诛刘深,笞哈喇岱、郑祐,罢云南征缅分省。时有司以遇赦,议释刘深罪,哈喇哈斯曰:“徼名召衅,丧师辱国,非常罪比,不诛之无以谢天下。”遂诛之。
戊申,岳铉等进《大元大一统志》,赐赉有差。
癸丑,枢密院及监察御史,言中丞董士选贷硃清、张宣钞非义,帝曰:“台臣称贷,不必问也。若言者不已,便当杖之。”
甲寅,帝如上都。
赈辽阳等路饥。
京畿漕运司言:“岁漕米百万,全藉船坝夫力。今岁水涨,冲决坝堤六十馀处,虽已修毕,恐霖雨冲圮,走泄运水;河堤浅涩低薄去处,请加修理。”从之。至夏末始毕工,用役万二百馀人。
夏,四月,庚午,以中书文移太繁,其二品诸司当呈省者,命止关六部。
中书左丞达喇罕言:“僧人修佛事毕,必释重囚,有杀人及妻妾杀夫者,皆指名释之。生者苟免,死者负冤,于福何有!”帝嘉纳之。
辛未,流硃清、张宣子孙于远方,仍给行赀。
庚辰,蛇节降,宋隆济遁去。丁亥,诛蛇节。
济南路陨霜杀麦。
五月,己丑朔,开大都、上都酒禁。
丁未,绰和尔入朝,帝谕之曰:“卿镇北边,累建大功,虽以黄金周饰卿身,犹不足以尽朕意。”赐以衣冠、金珠等甚厚,拜枢密院副使,仍给其所隶诸军钞。
辛亥,奉使宣抚耶律希逸、刘赓言:“平阳僧彻哩威,犯法非一,有司惮其豪强,不敢诘问;闻臣等至,潜逃京师。”中书省言:“宜捕送其所,令省、台、宣政院遣官杂治。”从之。
甲寅,浚上都滦河。
乙卯,诏:“中外官吏无职田者,验俸给米有差;其上都、甘肃、和林非产米地,给其价。”
禁诸王、驸马毋辄杖州、县官吏,违者罪王府官。
般阳路陨霜。
闰月,戊午朔,日有食之。
壬戌,诏禁犯曲阜林、庙者。
己巳,中书右丞相、加太傅、录军国重事鄂勒哲薨,谥忠献。元贞以来,朝廷恪守成宪,诏书屡下,散财发粟,不惜巨万以颁赐百姓,皆鄂勒哲赞襄之功。帝倚任甚重,而能处之以安静,不急于功利,人益称其贤。
复以特穆格为中书平章政事。
初,特穆格乞解机务,诏仍以平章议中书省事。时诸王朝见,未有知典故者,帝曰:“惟特穆格谙之。”凡赐予诸王礼节,悉命掌行。至是遂复以前官授之。
庚辰,云南行省平章伊苏岱尔入朝,以所获军中金五百为献,帝曰:“是金卿效死所获者。”赐钞千锭。
辛巳,诏:“僧人与民均当差役。”
癸未,各道奉使宣抚言:“去岁被灾人户未经赈济者,宜免其差役。”从之。
命江浙行省右丞董士选,发所籍硃清、张宣货财至京师,其海外未还商舶,至则依例籍没。
甘肃行省平章哈萨等侵盗官钱、盐引,命省台官征之。
丙戌,罢营田提举司。
以奈曼岱为镇北行省右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