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正月,戊寅朔,帝御朝元殿受册尊号,曲赦京城系囚,改元。国初钱文曰“宋通元宝”乙未,改铸“淳化
○太宗至仁应
神功圣德睿烈大明广孝皇帝淳化元年(辽统和八年)九月,戊
,以知制诰王化基权御史中丞。帝尝召至便殿,问以边事,化基曰:“治天下犹植树焉,所患
本未固;
本固则枝
不足忧。今朝廷治,边鄙何患乎不安?”帝然其言。中书门下言:“所录《时政记》,缘皇帝每御前殿,枢密以下先上,宰臣未上,所有宣谕圣语,无由闻知,虑成漏略。乞差枢密副使二人逐旋钞录,送中书同修为一书,以授史官。”《枢密院时政记》盖始此。
三月,癸丑,江州言:“德安县民陈竞,十四世同居,老幼千二百馀
,常苦
不足。”令岁贷官米二千石。自赵普罢,吕蒙正以宽简居相位,辛仲甫从容其间,政事多决于王沔。沔
辨,善敷奏,然
苛刻,不以至诚待人,群臣谒见,必甘言以啖之,皆喜过望;既而
退非允,人多怨之。辛卯,令刑
署详覆官六员,专阅天下所上案牍,勿复遣鞫狱吏。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,并以京朝官充。若诸州有大狱,则乘传就鞫,陛辞曰,帝必谕之曰:“无滋蔓,无留滞。”还,必召问所推事状。著为定令。八月,丙辰,大赦。是夕,彗没。
己酉,改大明殿为
光殿。是月,夏州败李继迁。
赐诸路印本《九经》,令长吏与众官共阅之。
庚午,辽放
士
正等二人。五月,庚寅,女真宰相阿哈贡于辽,封顺化王。
太保兼侍中赵普病笃,三上表致政。戊
,以普为西京留守兼中书令。初,命李继隆等发兵护送威虏军馈饷,

郎中张洎复奏封事曰:“古者筑城聚众,盖所以控要害之地,制边骑之侵,故周城朔方,汉取河湟,唐筑受降、临泾等城,即其事也。今威虏军等置在平川,地非险阻,带甲之士不满万人,徒分兵
,何益边防!今敌兵
境,阻绝粮
,而王师遽
,三镇之众,冒炎酷,陟郊坰,充防护军储之役,本无斗心。以援送怠惰之师,当北敌轻扬之骑,且行且战,必贻败衄。一军小却,众或随之,则威虏等军望风而自下矣。安危事势,昭然可观,宜因此时,乘大军之势,保全士旅,
垒而旋。如是,则三镇之众,
既有名,威虏等军免覆亡之祸矣。方今河朔未宁,控御之方,宜举其要。臣以为凡在边境军垒,其甲卒不满三万人以上者,宜从废罢,既省供给,又免吞侵。以所
之师外隶缘边大镇,甲兵既聚,士
自
,与夫分兵边邑,坐薪待然,岂可同年而语也!”庚午,辽以岁旱,赈诸
饥。乙酉,辽城杏埚,以所俘边民实之。
过徐河十馀里,俘获甚众。定州副都
署孔守正又与辽人战于曹河之斜村,斩其帅大盈等。辽人自是数年不大举南下,以继
面黑,相戒曰:“当避黑面大王。”丁未,授继
洛苑使、领长州刺史,巡检如故。自河北用兵、切于馈饷,始令商人输刍粮
下,酌地之远近而优为其直,执
券至京师,偿以缗钱,或移文江、淮给茶盐,谓之折中。有言商人所输多弊滥者,因罢之,岁损国用殆百万计。冬,十月,癸酉,复令折中如旧。又置折中仓,听商人输粟京师而请茶盐于江、淮,命膳
员外郎范正辞等掌其
纳。每百万石为一界,禄仕之家及形势
不得辄
粟,御史台纠之。会岁旱,罢。二月,丁未朔,除江南、两浙、淮西、岭南诸州渔禁。
十二月,庚申,诏省尊号,只称皇帝。赵普、吕蒙正固请复旧,帝不许。戊辰,群臣上‘法天崇
文武’六字,诏去‘文武’,馀从之。诏:“今朝官有明于律令格式者,许上书自陈,当加试问,以补刑
、大理寺官属,三岁迁其秩。”自秋徂冬不雨,知制诰田锡上言:“此实

不和,调燮倒置,上侵下之职而烛理未尽,下知上之失而规过未能。”疏
,帝及宰臣皆不悦,
锡知陈州。先是,帝遣使取杭州释迦佛舍利塔置阙下,度开宝寺西北隅地,造浮图十一级以藏之,上下三百六十尺,所费亿万计,前后動岚四辏癸亥,工毕,备极巧丽。知制诰田锡上疏云:“众以为金碧荧煌,臣以为涂膏衅血。”帝亦不怒。
丁巳,赐太
中允陈省华及其
光禄寺丞、直史馆尧叟五品服。先是尧叟举
士,中甲科,占谢,词气明辨。帝问宰相:此谁
?”吕蒙正等以省华对。省华时为楼烦令,即召见,擢太
中允。至是父
又同日面赐章服。十一月,辛丑,镇州都
署、宣徽南院使郭守文卒。守文沉静有谋,自曹彬等败,契丹乘胜
,命守文镇常山以经略之。守文既卒,有中使适从北边来,言武夫悍卒咸为
涕。帝曰:“何以致此?”对曰:“守文得俸禄,皆市
酒以犒军士,卒之日,家无馀财。”帝嗟惜良久,即赐其家钱五百万,仍录其
。静难节度使赵保忠加同平章事。
庚寅,辽主命决滞狱。
帝以岁旱减膳,遍走群望,皆弗应。是夕,手诏赐宰相赵普等,言:“自星变以来,久愆雨雪。朕当与卿等审刑政之阙失,念稼穑之艰难,恤
安民,庶祈眷佑。”时普被疾请告,即以授吕蒙正等。壬申,蒙正等诣长
殿谢曰:“臣等调燮无状,乞依汉制策免。”帝
勉之。知制诰王禹偁上疏:“乞自乘舆服御以下至百官俸料,非宿卫军士,边
将帅,悉第减之。外则停岁市之
,内则罢工巧之技。但以
人心,召和气,变灾为福,惟圣人行之。”己卯,改乾明节为寿宁节。
夏,四月,丙午朔,辽严州刺史李寿英有惠政,
民请留,从之。五月,甲午,诏:“致仕官有曾历中外职任者,给半俸,以它
充。”